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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安监总局:对瞒报事故将按提高事故等级查处


国内
2010-02-12, 10:16 AM
  法制日报北京2月11日讯 (记者 蔡岩红) 国家安监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通知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要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通知对瞒报事故,要求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监总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省(区、市)政府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