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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24名毒犯有罪


国内
2010-03-10, 01:52 AM
http://i1.sinaimg.cn/dy/c/2010-03-09/U2415P1T1D19826883F21DT20100309211746.jpg24人贩毒案宣判(特约记者 黄叶华摄)
  南海网3月9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杨振东):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于广星、聂利刚等24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因被告人晓某系未成年人,故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广星、聂利刚、周小俊等24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5月15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于广星、周小俊、陈亚丰等24人均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其中,宋海雄、吴礼辉、庄少辉、林小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其中被告人宋海雄还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据此,根据于广星、聂利刚等24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判决:

  于广星、聂利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良雷、宋海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周小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颜明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李俊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林亚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亚丰、吴礼辉、伍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沈义桔、庄少辉、林小加、贾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祠统、吴亚二、黄兴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吴成泰、曾冰、周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钧、陈琼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后,大部分被告人表示将上诉。